案例分享
家事
2025.01
離婚後孩子跟誰?從親權酌定案件看法院的判斷標準
離婚談得攏,孩子的事卻談不攏——親權(監護權)是家事案件中最需要細緻處理的部分。這件案子裡,對方以收入優勢主張單獨親權,我們用「照顧事實」讓法院看見誰才是孩子生活的重心。
案件背景
當事人與配偶協議離婚,但就未成年子女(七歲)的親權歸屬無法達成共識。對方收入較高,主張由其單獨行使親權;當事人是多年來接送上下學、處理就醫與學校事務的一方,前來諮詢如何爭取。
法院怎麼判斷
親權酌定的核心是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」(民法第 1055 條之 1)。法院參考的不是誰的收入高,而是誰是主要照顧者、親子依附關係、照顧計畫的可行性,以及「善意父母原則」——是否願意讓孩子與他方維持良好互動。
我們怎麼處理
聲請酌定親權,並整理「照顧事實」的三類佐證:
- 學校聯絡簿、就醫紀錄上的簽名與陪同紀錄,呈現日常照顧分工;
- 具體可行的照顧計畫,包含住所、就學安排與會面交往方案;
- 於社工訪視與家事調查中,完整呈現親子互動實況。
結果
法院酌定由當事人單獨行使親權,並訂明他方的會面交往方式與扶養費分擔。雙方就結果均未抗告,孩子的生活作息得以維持不變。
律師提醒
親權之爭不是比誰條件好,而是比誰更能說明「孩子的日常由我撐起」。平時的接送、聯絡簿、就醫紀錄,都是最自然也最有力的證據;刻意阻斷孩子與對方的往來,反而會被法院負面評價。
為保護當事人隱私,本文之案例細節與金額均經改寫,不代表個案結果之保證。
親權酌定
子女最佳利益
會面交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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